宜春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者:smzy发布时间:2025-05-12浏览次数:11

宜春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位申请人为按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计划招收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本校各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经学位申请人申请、各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均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条件

 第三条学位申请人必须达到以下条件,方可进入学位申请环节:

()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道德和学术规范。

()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专门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未获得毕业资格的;

()在校学习期间,累积六门专业核心课程(以培养方案中确定的专业核心课程为准)首次考核不及格的;

()在校学习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或其它原因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尚未解除的;

()因违反学术诚信受到处分的。

 第五条  未获得毕业资格者,在结业后一年内,按规定修完课程并达到规定标准获得毕业资格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可申请补受学位。补授的学位证书,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个人提出学位申请。按照要求提交《宜春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第九条资格审查。各教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按照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逐个审查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其他鉴定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经各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将评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联合学工处、团委复核,教务处处务会研究决定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确定学位授予名单和不予授予名单。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位复议。授予学士学位后,若发现有违反学位法规定的情况,各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予复议,并报请学校评定委员会审批,作出是否撤销其学位的决定。

第十三条  补授学位。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者,于每年5月或10月初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宜春学院补授学士学位申请表》,经各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校团委、教务处、学工处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档案资料保存。教学院应当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实验报告、设计作品、项目文档、艺术作品、实习报告等)等档案资料,及时建立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发现学位获得者存在学术不端等情形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撤销学位,学位证书予以收回或者公告无效。

第十六条  学位获得者对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议如有异议,可在自撤销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复核,学校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5516日开始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宜春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宜春院办字[20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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