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宜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学生参加的各类校内考试和学校作为考点承办的各类社会考试。
第二章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 根据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给学校带来不良后果的程度和影响,按违规情节轻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一般考试违规、较大考试违规和重大考试违规。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般考试违规: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但尚未构成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书籍、资料、笔记本等有文字信息的纸质材料以及有储存或者传递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吸烟、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区域外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所坐桌椅、墙壁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未及时报告监考人员的。
10.携带管制刀具等各类可能伤害他人的凶器进入考场的。
11.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相互借用计算器、文具或者其他物品的。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属于较大考试违规。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构成作弊行为的。
2.考生有违纪倾向后,经监考人员警告纠正无效而再次违纪的。
3.夹带、偷看、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放在考生所在座位周边(含桌椅、地面等),或者写在身体任意部位,或者写在穿戴衣物上的。
8.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9.不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的。
第六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属于重大考试违规。
1.由他人代替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使用通讯设备或其它电子设备作弊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5.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6.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7.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当场抓获和事后查实的。
8.通过监控录像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9.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七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终止其继续考试,属于重大考试违规。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的。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或阅卷教师发现考生有实施本办法所列考试违规行为的(属于口头警告范围的除外),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1.对考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如实记录。考生作弊使用的物品等应予以收缴(如作弊使用的物品为贵重物品或其他不方便收缴的,应将物品放在有考生信息的试卷或证件上拍照保存作为证据), 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收回其试卷注明“考试违规”,并告知学生考试违规的事实。同时在《宜春学院考场情况登记表》和《宜春学院考试违规情况认定表》中如实记录考生的姓名、学号及主要情节。
2.《宜春学院考试违规情况认定表》作为认定考生考试违规的依据,应由学生本人签字,同时两名以上(含两名)考试工作人员或阅卷教师签字确认,并签名。学生拒不签字的,由考试工作人员或阅卷教师在《宜春学院考试违规情况认定表》上说明相关情况。
3.违规考生应在事后及时写出书面检查,写明违纪事实及本人认识。
4.发现违规行为后,应于当日2小时内将违规情况认定表、书面材料、考生的试卷复印件和物证等一并送交考生所在考区主考(校内考试由考生所在教学院主考负责;社会类考试由组考部门主考负责)。
5.主考对考生违规行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根据本办法提出认定违规级别意见,并在当日或次日(工作日)将考场违规情况所有材料和拟认定意见等一同交学校教务处审核。如违规行为是被举报情况,须由学校教务处调查核实后,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作为依据进行认定。
第九条学校教务处针对相关情况调查核实并确定违规等级,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把相关材料及《宜春学院考试违规情况认定表》移交至学工处,学工处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后续处理工作。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材料。具体申诉及复核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外校学生或其他人员在我校参加相关考试,发生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考生存在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所列考试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该考试科目成绩以零分记,不予参加正常补考,由学工处根据《宜春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