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发布者:smzy发布时间:2025-06-02浏览次数:10

宜春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 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教育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以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结合《宜春学院章程》《宜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 究生和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

 第三条对有违法 、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区别情况 ,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教学实习、见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六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

(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 ,及时改正的

(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积极配合违纪事件调查处理并有贡献的

(对违纪错误认识深刻 ,并有明显悔改表现

(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故意影响调查,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实施两次以上应受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群体性危机事件的策划者召集者或组织者

(违纪事件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九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的察看期从给予处分时始至毕业时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教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和明显进步的 ,察看期满可以解除察看有突出贡献或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仍不悔改或者再次违纪的可延长察看期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察看不是解除处分是留校察看处分的一个处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办理解除察看手续。

 第十条   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学生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违反校纪校规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所在教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除给予处分以外还附加下列限制:

(取消其处分期内参加学校和院(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 以及各种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

(因违背学术诚信的学生受处分尚未解除的不授予学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1.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2.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四条  学生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受到公安部门处罚的,按照处罚轻重,应同时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受到治安警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受到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受到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学校秩序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策划、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未经批准,非法组织或参与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 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了严重后果的给予组织者或积极参与者记过以上处分

(未经批准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组织或者刊印非法刊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

()实施性骚扰猥亵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在营业性场所有陪舞陪歌陪酒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有卖淫、嫖娼行为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通讯工具制作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以及制作、传播色情、淫秽、欺诈、谣言和诽谤他人等信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聚众赌博多次参与赌博或赌资数额较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参与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有改过错误行为和揭发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使用、散发、拥有、传播、吸食毒品或者其他禁用药品情节较轻有悔改表现和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有下列扰乱学校秩序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1.违反学校禁烟规定在教室、寝室、图书馆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不听劝阻的

2.违反学校禁酒规定在校内外酗酒滋事的

3.上课、自习时间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寝室及其周边地区喧哗、打闹影响他人学习不听劝阻的

4.午休及晚就寝时间在学生寝室喧哗打闹或者进行娱乐活动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的

5.在寝室、教室、会场、影剧院、餐厅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扔砸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

6.阻碍拒绝学校教职员工按照规定实施管理 ,经劝阻无效的

7.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8.冒用学校、他人名义侵害学校、他人利益给学校、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9.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者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经教育劝阻不改者

10.在校园内饲养宠物或将宠物带入操场、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等场所且不听劝阻的

11.其他影响和干扰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的。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和 治安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多次作案、作案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或他人财物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的与作案者同论

()组织策划参与非法传销和非法网络借贷等非法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下列处分:

()打人 (打架

1.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人(打架)后果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首先殴打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 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殴打他人造成轻伤乙级以上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者策划打人(打架 )并造成打人(打架 )后果情节与后 果较轻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与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参与打架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人(打架 )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殴打他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殴打他 人造成轻微伤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甲 级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4.偏袒者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教唆 (挑唆、怂恿)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与后果较重的 ,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6.为打人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7.持械打人的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8.纠集雇佣校内外人员打架未造成伤害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打架双方已平息当事者一方或第三方再度挑起事端报复打人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10.故意作伪证妨碍对打架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 ,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11.在打架事件发生后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2.一人有上述两款以上行为者 ,加重一级处分。

()其他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情节较轻的 ,给予下列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 事实诽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恐吓、威胁他人安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信函 ,非法浏览、删除他人邮件、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虐待他人造成身心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说谎损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严重侵害他人利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有其他攻击、伤害他人行为的比照上述条款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损坏公共或者私人财物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违反学校水电管理规定损坏供电供水设施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在建筑物上踏脚印、打球印、乱涂乱画、乱张贴在桌椅上刻划不听劝教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践踏禁入草坪损坏校园花木不听劝教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故意损坏教室寝室等公共场所的门窗玻璃桌椅家具等设施或财产的 ,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故意损坏学校布告或者宣传标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 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故意损坏实验设备劳动工具广播电视通讯设备图书资料消防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在毕业离校时故意损坏公物的比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故意损坏私人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其他未列举的破坏学校公物或者公共设施的行为比照上述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妨碍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相应处分: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学校存放或者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具有放射性等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在校内禁止使用明火或者禁放区域使用明火、燃放烟花鞭炮不听劝阻未引起火灾或者事故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引起火灾或者事故尚未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伤害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在校内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引起事故尚未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伤害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寝室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在集体寝室留宿异性的或者在异性集体寝室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擅自在寝室留宿校外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内外租房住宿留宿校外限期未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违反寝室作息制度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晚归2次以上或未归1次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在寝室区起哄闹事扔砸物品扰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在寝室私自拆接电源电线、使用违章电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在寝室使用炉灶焚烧物品点蜡烛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寝室床位及室内公物不听劝阻或者不纠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破坏寝室环境卫生不听劝阻或者不纠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违反寝室出入制度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不服从寝室管理无理取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二其他违反寝室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听劝阻或者不纠正的视情节轻重比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处分

()转借学生证借书证等有效证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私自涂改、拆换、伪造证件、证章、证卡、成绩单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谎报丢失及冒名补办证件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在考勤请假评奖评优获得资助医疗费用报销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旷课及违反课堂考场纪律行为之一 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处分

()旷 课

1.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旷课累计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旷课累计40—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擅自离校或者旷课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 ,早锻炼缺勤一次按旷课1学时计。

(违反课堂纪律不听劝阻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根据《宜春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学生有下列考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一般考试违规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但尚未认定为作弊行为的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书籍资料笔记本等有文字信息的纸质材料以及有储存或者传递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吸烟、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区域外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所坐桌椅墙壁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 ,未及时报告监考人员的

10.携带管制刀具等各类可能伤害他人的凶器进入考场的

11.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相互借用计算器文具或者其他物品的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较大考试违规认定为考试作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至记过处分。

1.考生有违纪倾向后经监考人员警告纠正无效而再次违纪的

2.夹带、偷看、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的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放在考生所在座位周边(含桌椅地面等,或者写在身体任意部位 ,或者写在穿戴衣物上的

7.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8.不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的。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 ,构成重大考试违规认定为考试作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使用通讯设备或其它电子设备作弊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5.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6.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7.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

8.通过监控录像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9.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按照《宜春学院社团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应予以纪律处分的 ,    可比照相近条款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纪律处分程序由违纪事件调查提出处分建议作出处分决定违纪处分申诉等程序组成。对违反考试纪律 ,考试舞弊以及其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需要专门调查的违纪事件 ,可以直接提出处分建议 ,报学校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七条   违纪 事件 调查 :

()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对构成处分的违 纪事件有关教学院或者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做调查笔录对构成违法犯罪或者治安处罚嫌疑的违纪事件,应当 移送司法机关待司法机关有处理结果后学校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只涉及一个教学院的违纪事件由所在教学院单独或者会 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涉及几个教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工处牵头会同有关 教学院或者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送交有关教学院处理

(涉及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处理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涉及学生寝室管理方面的违纪事件由学工处宿管科单独 或者牵头会同有关教学院或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送交有关教学院处理

(涉及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的违纪事件由考区主考认定报教务处调查核实后由教务处将有关材料直接送交学工处处理

(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违纪事件需要保卫部门进行调查的应当移送保卫部门调查其违纪行为的最终认定材料以保卫处的调查结论为准

()凡违纪学生应当写出书面检查 。

 第二十八条  调查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违纪违法事件的调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事件的调查应当认真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询问当事人时应当由二人共同进行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并制作书面记录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提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三十条   调查部门一般应在调查结束后的15日内召开会议对违纪事件的调查结论进行讨论认为需要处分的应当提出书面处分建议报告。

 处分建议报告应包括被处分学生的姓名学号处分的事实与理由处分依据以及处分等级并附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处分建议报告作出后应当连同案卷一并移交学生工作处审查。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报送材料包括

(学生本人的书面检查内容包括学生姓名、学号、班级、违纪事实(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和对违纪事实的思想认识

(教学院或有关部门的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调查时间、地点、违纪事实、情节认定和拟处分意见调查报告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 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如被调查人拒绝在调查报告上签名由调查人员予以注明

(违纪证据。经查证属实与学生违纪有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违纪人供述(辩解)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等可以作为确定处分的依据材料

(教学院对违纪学生做出的处理意见应由教学院加盖公章 并由教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人签名。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查与决定

(学生工作处收到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 核并经处务会研究。并提交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教学院提出的处分意见学生工作处如认为不当的可批转教 学院进行复查复议意见不一致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将处分意见上报学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召集会议审定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 长书面授权分管校领导召集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对违反考场纪律作弊的学生由学工处根据违纪情节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或者提出处分意见

1.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由学工处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2.留校察看处分由学工处提出处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开除学籍处分由学工处提出处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由校 长办公会或者校长书面授权分管校领导召集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在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工作处应派专人与违纪学生谈 话就拟给予的处分听取其意见谈话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笔录笔录列入学生处分材料作为学生处分的附件。

(对违纪学生应作处理而相关教学院未及时处理的学生工 作处可直接进行处理 ,并上报学校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所在教学院要加强教育定期考察察看期满违纪学生向教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教学院根据其察看期间的 现实表现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交学生工作处审核解除察看。

(处分期限与处分的解除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表现良好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具体期限为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起算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 ,处分期限为12个月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起算。

 解除处分可以采取学校主动解除和受处分学生申请解除两种方式具体的解除条件和程序按照《宜春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违纪处分决定的告知与送达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均以校行政名义发文并由学校出具 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学生的基本信息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其他必要内容 。

 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学校、学生本人、学生档案各一份。

 处分决定书均由学生所在教学院负责直接送交被处分的学生本 人并做好签收登记备案工作拒绝签收的由教学院记录在案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在该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说明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采取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为60天。送达处分决定书同时应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的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由学校发给其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三十五条   校内申诉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 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江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江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生校内申诉程序的实施依照《宜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 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41)抵触的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授权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宜春学院2017年第二十次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20217月修订202191日起实施原《宜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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