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学校转型发展,充分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满足学生的多样化需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宜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高等学校以学分计算学生的学习量,以取得专业最低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
第三条普通本科专业学制为4年(医学专业为5年)。学校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学生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以累积学分形式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三章学分、学分绩点
第四条课程学分和各专业的毕业最低学分由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学生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最低学分才能毕业。修读辅修专业由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五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创新实践学分根据宜春学院大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认定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六条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鼓励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创新设计,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第一作者单位须为宜春学院)和学科竞赛成绩(须代表学校参赛),可根据宜春学院课程学分转换管理办法进行学分转换,也可以根据宜春学院大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认定办法进行认定,但是不能重复进行认定。
第七条为更科学地评价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区分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主要指标,是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累计学分作为学生学籍处理、毕(结)业的依据。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百分制、等级制、绩点三者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 | 等级制 | 绩点 |
90--100 | A | 4.0 |
85--89 | A- | 3.7 |
82--84 | B+ | 3.3 |
78--81 | B | 3.0 |
75--77 | B- | 2.7 |
72--74 | C+ | 2.3 |
68--71 | C | 2.0 |
66--67 | C- | 1.7 |
64--65 | D+ | 1.5 |
60--63 | D | 1.0 |
﹤60 | E | 0 |
第八条无论是否合格,考核成绩、学分以及学分绩点一律记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课程考核
第九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经考核合格者方能取得学分。
第十条 考核是对学生在各教学环节中学习情况的综合评价,以考试为主,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具体办法按照宜春学院课程考核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体育、军训是必修科目。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且经所在教学院和体育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转修保健体育课,其体育课成绩须注明为“保健体育课”。军训考核成绩根据军事考核和军事理论课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课程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和成绩评定,按学校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章重修、免修与免听
第十三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可根据学校有关课程重修管理办法,通过重修取得该课程的学分。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允许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改选其他课程,也可重修或放弃。重修分为组班重修、跟班重修和自修等方式。补考成绩60分以上均计60分,注明“补考”字样记入课程成绩。重修课程的成绩和绩点据实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且不参加课程学习及考核者,视为无故缺考,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且不准补考,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重修或改修。
第十五条 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需申请缓考的,须在考前持有关证明,经所在教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缓考不单独安排,随补考、重修考试或下一年级同门课程考试进行。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考试卷面成绩计。
第十六条 学生如对课程考核的成绩不满意,可以向教学院申请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参加一次重修课程考试,并按考核最高一次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除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和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以外的课程,学生按规定办理好手续后,可以申请免修或免听。
学生免修课程须在该课程开课学期的第4-5周内向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免修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者方能取得学分。免修课程在学生成绩表注明“免修”字样记入,学分成绩转换统一按绩点2.7(75分)记入。
因课程冲突,所选课程可申请免听或部分免听。免听课程的作业、实验、上机等必须完成,并按时参加考核。办理免听或部分免听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后,学生所在教学院备案。
第六章毕业、结业及授予学位
第十八条 学生学业结束时,学校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其能否毕业和获得学位。
第十九条 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包括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辅修专业结业资格审查和辅修学位资格审查等内容。
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依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标准进行。在读期间遇到专业培养方案局部调整的学生,其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执行调整后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标准。
第二十条 在籍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通过体能测试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但未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者,准予结业。
第二十一条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学校依法对其学位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宜春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者,授予其主修专业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在籍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并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可获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七章提前、延期毕业
第二十三条本科生申请提前毕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遵纪守法,无纪律处分,各方面表现突出;已修完专业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规定的前四学期全部课程(五年制本科为前六学期),获得相应的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0,且排名在本学院同年级同专业的前3%;课程无补考、重修记录;体能测试必须达标。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其第五学期(五年制本科为第七学期)开学一周内向所在教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报告,领取并填写《宜春学院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需附已修课程成绩单和剩余学期所有课程(含实践实习等)修读计划书,经所在教学院教授工作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并经教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同意,由教学院院长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所在教学院安排其毕业论文、毕业实践教学和剩余学期课程。
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标准学制缴纳学费。已获得提前毕业资格的学生,如果毕业时不能按期取得毕业证书,不得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没有达到毕业条件的,可在学籍保留年限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留校继续学习。结业的学生,也可在下一学年考试时回校参加考试、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等,考核合格后准予毕业,达到相应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宜春学院2020年12月2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0级学生开始执行,2020级以前的学生按照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2020级以前的学生执行完后原《宜春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2017〕14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