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宜春学院关于印发《宜春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30

 

艺术字 1

宜学院字〔2018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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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关于印发《宜春学院青年教师培养

导师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院、校属各部门(单位):

经学校2018年第2次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

2018926

 

 

宜春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实施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提高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促进青年教师快速成长,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结合我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现状,拟实行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为更好地发挥导师“传、帮、带”的作用,规范导师制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培养对象与培养期限

(一)培养对象

1.新引进应届毕业的青年教师;

2.从其他岗位转入的无教师职称的青年教师。

(二)培养期限

青年教师接受导师指导,原则上不少于两个学期。对于成长较快、进步明显的优秀青年教师,培养期可缩短为一个学期;对于进步较慢或有必要继续培养的可适当延长12个学期。

二、导师的选聘

(一)基本条件

1.好的师德师风,爱校敬业,能给青年教师起表率作用;

2.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佳,教、科研业绩好;

3.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特殊情况下,教学院可以选聘优秀的中级职称教师担任导师。

 

(二)选聘程序

由各教学院遴选推荐→教务处审核→人事处拟定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确定的导师人选由人事处颁发聘书。

三、导师的职责与任务要求

(一)每位导师同期一般允许承担指导12名相同或相近专业的青年教师任务。导师要根据每个培养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详细地培养计划和方案,填写登记表,报送教学院和人事处各一份备案。

(二)导师要与培养对象保持经常性地思想交流指导。培养青年教师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和严谨治学的精神,引导青年教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刻苦钻研,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

(三)加强对青年教师教学全过程的业务指导,积极采取措施,帮助青年教师尽快熟悉各教学环节,了解教学规律和教学规范,掌握基本教学技能。

1.有计划地安排培养对象定期听课,观摩学习本人或其他教师的教学活动;

2.抓好青年教师备课、教案编写、试讲等各教学环节指导,帮助其上好第一次课;跟踪听课并随堂辅导,导师跟踪听课原则上每月不少于2次,并做好听课记录,课后及时点评;课程结束时,对课程教学过程进行全面评价,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

3.指导青年教师结合教学实践,开展教学和课程研究,提高其教研、教改素质水平;

4.认真做好对青年指导培养过程记录,在一个培养期即将结束时,对青年教师教学和接受培养的情况进行总结、评价,提出按期或延期考核验收意见。

四、接受培养青年教师任务

青年教师接受培养期内应虚心学习,主动请教,认真接受导师的指导。培养期内应完成以下任务:

1.要服从导师的指导和安排。青年教师在培养期内平均每周承担不超过6课时教学工作,若因教学院教学工作特别需要,经导师同意,并报人事处批准后方增加,但最多不超过10课时,超过部分不计发超工作量津贴;

2.在导师的指导下,尽快熟悉教学流程和教学要求,掌握教学规律和教学规范,努力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熟练掌握教学大纲,认真编写授课计划、教案和课件,充分准备课堂教学内容,积极参与或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等;

3.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听课计划并确定听课对象和内容,培养期内,每周听课不少于2次,并做好听课记录;

4.积极主动地观摩、学习、参与导师的教研教改和科研项目;条件具备者应积极申报有关教、科研项目;

5.青年教师在培养期满,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和培养收获进行总结;总结成绩、收获体会,分析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针对性地制定改进措施和办法,并向导师汇报。总结材料报送教学院和人事处各一份备案。

五、考核与结果运用

(一)对教学院的考核

各教学院要高度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培养实效。抓好平时检查和跟踪,及时反映、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各教学院符合导师条件的负责人,应把指导青年教师工作,作为自己应尽义务和责任,每年主动承担指导12名青年教师的任务。

各教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实施情况,将纳入学校年终对各教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考核范围。

(二)对导师的考核

1.担任青年教师的导师工作,将作为一项工作任务纳入导师的年度和聘期考核内容之一,未按时完成指导任务者,年度和聘期考核不能评优。

2.导师在培养期内要充分发挥“传、帮、带”的作用,切实履行培养职责,抓好培养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听课记录和培养过程记录。

3.导师完成指导青年教师规定的工作任务,指导对象经考核合格,按每名青年教师每学期30学时计算教学工作量;若培养对象考核不合格,相应核减教学工作量;若培养对象没有参加考核或导师没有完成指导任务,不予计算教学工作量。

(三)对青年教师的考核

1.青年教师接受导师指导培养的经历和成绩,纳入年度和聘期考核内容,并以此作为青年教师岗位聘用的依据之一。

2.青年教师培养期满,由所在教学院对其导师制培养的落实情况和培养成效进行检查和评估。认为基本达到培养目标要求的,提交学校进行验收考核;认为达不到培养目标要求或有必要继续培养的,提出不参加考核并延长培养12个学期的报告;在培养过程中对那些确实成长较快、能较快胜任教学的青年教师,教学院可提前1个学期向学校提出进行验收考核的申请。

3.青年教师参加学校的验收考核,需填写相关考核申请表,人事处在收到考核申请表后对其进行考核工作安排。

(四)考核内容与标准

1.课堂教学水平(满分100分,考核权重60%

培养期满,所在教学院安排青年教师上一次公开课,组织部分高级职称教师组成考核小组对公开课效果进行评价。

教学评价总成绩依据学生评教、督导评价和公开课考核的成绩按照1:2:2的比例计算。

2.培养过程管理(满分100分,考核权重40%

考核评价主要从三方面进行:

1)青年教师学习态度和完成培养计划情况由导师作出评价,占30%

2)青年教师完成教学任务、参与教学院其它工作与活动情况由教学院领导作出评价,占30%

3)培养过程落实情况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组织考核,教学常规检查结论以及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提交的培养计划、听课笔记、总结等都是考核的实证材料,占40%

3.合格的标准

课堂教学水平和培养过程管理考核按权重累加得分不低于60分者,方可视为合格。但在培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认定考核不合格:

  1. 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

  2. 出现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一次以上较大教学事故;

3)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4)工作态度不认真,责任心不强,造成严重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1.青年教师培养期满且考核合格方可独立担任课程教学;

2.对于考核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三种措施:延长培养期限继续实行导师制培养、调离教师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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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线 2春学院办公室20189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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