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台25条政策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为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江西时提出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弘扬井冈山精神”重要指示,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和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就业。日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14号,就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提出了六个方面的25条举措。
《通知》要求,要多渠道扩大吸收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要求各级政府在扩大内需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把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全省事业单位在补充人员时,要向高校毕业生倾斜;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省属国有企业再提供3000个岗位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全省94个工业园区计划提供10000个就业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就业;适当扩大研究生教育规模和“专升本”的比例;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今年部队将在我省录用493名“士官生”和3500名义务兵。
《通知》指出,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人数有较大增长。今年将选聘不少于560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26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400名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并规定各类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项目要在6月底前完成;要求各地结合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因地制宜地开展高校毕业生地方基层就业项目;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后续安排,从县乡机关招考公务员职位中拿出30%-50%,定向招录在村任职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鼓励毕业生在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对在基层就业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历的毕业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以及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安置高校毕业生的基层机关事业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通知》明确,要进一步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临近毕业或已毕业且有自主创业愿望和一定创业实践的高校学生进行重点创业培训,培训人数3年内不少于1万人;要求各地对参加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条龙”服务,并积极建设完善一至二个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按照有关规定免收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通知》强调,要加强高校毕业生的技能培训和实习实践,努力提升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对高校毕业生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鉴定合格证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企业提供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最低不低于见习单位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对使用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单位给予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并为见习学员统一购买见习综合保险。
《通知》提出,要切实提高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信息服务的能力,建立高校毕业生求职与单位用人信息的对接机制。畅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渠道,促进就业信息在高校、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匹配和对接;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管理台账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台账,通过链接组成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在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与用人单位岗位需求方面,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招生计划与社会需求方面,资金、资源和政策的整合方面以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绩效评估方面加强面的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