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一流专业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29

宜春学院一流专业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对接国家和省教育厅“双万计划”,加强专业建设,明晰专业建设重点,提高专业建设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打造一流本科教育,培养一流本科人才,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的通知》(教高厅函〔2019〕18号)、《江西省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实施方案》(赣府字〔2017〕29号)以及《宜春学院一流学科专业建设实施方案》(宜学院字〔2017〕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一流专业建设以争创一流为目标,以质量为目的,以绩效为杠杆,以改革为动力,聚焦建设任务和改革任务,主要在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实施重点建设。

第三条学校一流专业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推进原则。兼顾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学校目标和学科目标,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建设资源,凝聚建设力量,整体协同推进。

2.目标驱动原则。坚持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强化一流导向,以目标引领方向,以任务集成要素,以改革激发活力;强化建设主体责任,推动建设任务和改革任务的落实。

3.绩效导向原则。着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专业建设环境,构建和完善评估体系,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注重建设绩效,强化绩效激励。

4.动态调整原则。加强过程管理,实施动态监控,根据建设层级和建设目标、任务、绩效等因素,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动态调整支持力度,提升建设成效。

5.分类建设原则。注重提升专业的整体实力、办学基础、社会需求及其在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按照优势专业、特色专业、培育专业三个建设层次展开。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四条坚持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主要服务方向,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中心,以优势专业为基础,以特色专业为重点,以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坚持“立足地方,依托行业,服务区域,面向全国”的办学思想,发挥学校在长期办学中积淀的专业优势和特色,促进专业建设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一流专业建设总体上按照“先行培育,凝练特色,凸显优势”的思路,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循序推进,分优势专业、特色专业、培育专业三个层次建设。

1.优势专业:通过试点建设,建成若干个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校级优势本科专业,并发挥其辐射引领作用,整体提升我校专业建设内涵。

2.特色专业:聚焦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平台建设等重点难点,持续凝练和强化专业特色,使之成为具有显著地域性和应用性的专业。

3.培育专业:根据各教学院专业数,确定20%左右的专业进行培育。培育专业优先倾向于那些有较为旺盛的社会需求且有良好发展前景、具有新兴和交叉特点、创新性和成长性强、优势与特色鲜明、能有力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

第六条 校级一流专业建设按照“一张清单”模式推进实施,强化职能部门与一流专业建设单位之间的对接与协调。“一张清单”重点包括专业建设目标、建设内容、预期成效、经费保障等。每年底,各专业教学团队制定下一年度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预期成效和经费需求,根据学校总体建设方案,与各学科对接年度建设任务指标,配置和调整建设资源,形成各一流专业建设学科的“一张清单”。

“一张清单”经学校教务处组织专家审定合格后,作为一流专业(优势、特色、培育)建设验收标准。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专业申报。学校下发有关申报通知,申报的专业需填写《宜春学院一流专业建设申报表》及《宜春学院一流专业申报情况简表》,由教学院院教学指导委员审核后,统一提交教务处审核。原则上每院申报数不超过本院专业数(已立项的专业不计入总数)的50%(可采取四舍五入制)。

第八条 学校评选。学校采取校内外专家或引入专业机构或第三方评价方式,根据学校制定的一流本科专业建设项目评审参考标准对申报专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立项为校级一流专业建设点。

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校级一流专业建设点的建设期为三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校级一流专业建设点的管理实行校、院、专业负责人三级负责制。教务处主要负责一流专业建设点的遴选、评估、验收及全校性制度、方案的制定等有关管理工作;立项专业所在教学院是项目责任主体,负责推进专业的整体建设;专业负责人是项目建设主体,负责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为一流专业建设创造条件和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一流专业建设点负责人按照学校要求组织完成各类检查验收工作,保证按期达到专业建设的预期目标。学校将择优推荐校级一流专业建设点申报省级、国家级一流专业。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一流专业建设专项经费,根据专业性质和特点,分优势、特色、培育三个层次分别给予适当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专业开展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学生开展创新实践活动、学科专业竞赛以及其他与专业建设相关的必要支出等。

第十三条 建设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指标控制、动态调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虚报。

第十四条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特色专业建设点的专业,学校将参照上级资助经费标准,追加一定的建设经费,分年划拨。

第十五条经费支出及报账流程应遵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项目经费由项目所属教学院负责管理,报销流程:①项目经费使用人签字   ②证明人签字   ③项目负责人签字   ④所在教学院审核,院领导签字同意   ⑤教务处登记   ⑥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如涉及大额经费支出,需按照学校规定在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前由相关校领导审核签字。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评估

第十六条 一流专业建设周期内,实行年度检查、中期评估、期末验收等监督考核制度。通过监督检查,实现对建设专业的滚动支持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一流专业建设点应根据建设“一张清单”,明确建设责任和权利,并对照“一张清单”的任务指标,对开展目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绩效等自我评价,形成年度自评报告。教务处依据各专业自评报告以及建设任务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建设期间,学校对各专业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绩效分析以及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中期评估可采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学校将根据评估结果对后续建设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对于预算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专业,将依据实际情况减少或暂停建设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建设期末,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各专业进行全面验收和评估,同时,省级以上一流专业须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验收评估。验收评估结果将作为学校新一轮一流专业建设的重要参考,学校将结合专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优化专业建设布局,持续推动一流专业建设。

第八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若与上级主管部门最新有关文件不一致处,以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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