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学院办字〔2021〕7号
关于印发《宜春学院一流专业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宜春学院课程重修
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教学院、校属各部门(单位):
经学校2020年第25次教学专题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学院一流专业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宜春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宜春学院金课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宜春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宜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宜春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宜春学院教学管理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宜春学院教育实习评优暂行办法》《宜春学院大学生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9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春学院办公室
2021年3月11日
宜春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课程重修管理,促进学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根据高等教育新发展与新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修范围
1.凡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办理重修:
(1)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
(2)在课程考核中未办理缓考的无故缺考者;
(3)课程考核资格审查中被取消参加考核资格者;
(4)因课程考核违纪作弊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成绩被认定为零分,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者;
(5)休学前有不及格课程者(以原人才培养方案为准);
(6)转专业前不达学年学期课程学分要求者。
2.凡因特殊情况致使学生应重修而无法重修的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通过自修直接申请参加课程重修考核,课程考核视同课程重修管理。
(1)因教学计划的修订或调整,须重修的课程被取消或课程名称、课程的学分发生变化而无法重修的;
(2)本科生第七学期(五年制医学类第八学期、专科生第五学期)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而第八学期(五年制医学类第九学期、专科生第六学期)未开设该门课程的。
3.选修课程不及格或已选课未取得学分者,可申请重修或另选其他相应课程学习。
4.对于休学、转专业和专升本的学生,其补修课程按重修处理。
二、重修形式
学校开设组班、跟班、自修三种重修方式,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学校教学安排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重修。
1.组班重修:同一课程重修人数20人(含)以上,原则上由开课教学院组织,教务处协调开设课程重修班,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或课余时间上课,学时数原则上不低于原课程学时的50%。重修班由开课教学院(单位)按正常教学班级进行管理。
2.跟班重修:对不够组班重修的课程,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进入教务管理系统申请办理重修手续,并选择跟班选课的方式编入低年级同门课程所在班级听课学习。相关教学院应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做好考勤。
3.自修重修:学生重修上课时间若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或受学年限制等原因而不能随低年级相应课程学习者,可采取学生自学、教师辅导、答疑的方式进行重修,自修时间需至少满两个月以上。
三、重修次数的规定
1.对于补考不及格的必修课程,每门课程在校期间仅一次重修机会。对于休学、转专业和专升本的学生,其补修课程未通过,还可进行一次重修。
2.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重修考试者,办理缓考手续后,可直接参加下学期期初补考时安排的该门课程考试。
四、重修手续的办理
1.重修申报时间为每学期的第4~5周。
2.重修课程申报要求:原则上重修课程尽量在就读专业开设该课程的下一学年对应学期(单学期对应单学期,双学期对应双学期)申报;本科生第1、2、3、4学期(医学类第1、2、3、4、5、6学期,专科生第1、2学期)课程最迟于第5、6学期(医学类第7、8学期,专科生第3、4学期)申报;本科生第7、8学期(医学类第9、10学期,专科生第5、6学期)只接受第5、6学期(医学类第7、8学期,专科生第3、4学期)的课程申报。
3.申报流程:
(1)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务管理系统,申请重(补)修报名后,选择跟班重修(选课)或是跟班重修(选课自修)。对于休学、转专业和专升本的学生,其所学部分课程因人才培养方案变更确不能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申请重修的,应及时填写《宜春学院重修考试申请表》,交学生所在教学院教务科审核,院教务科整理《休学、转专业和专升本重修学生名单汇总表》报学校教务处办理重修报名。
(2)教务处从系统中下载学生重修报名名单,并下发至各教学院。教学院审核确定报名学生是否具有本学期课程重修考试资格,于第7周前将审核结果报送教务处。
(3)开课教学院在汇总重修学生名单后,会同教务处对重修学生的教学做出安排,落实重修课程教学任务,编排重修课程课表,并将重修课程表反馈给学生所在教学院,由学生所在教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五、重修课程的考核
1.学生的重修课程考核一般随下一年级同类课程进行,不单独安排。各教学院在安排正常课程考试时,必须将参加本课程重修考试的学生人数统计在内,同时按年级错开考试时间,尽量避免重修学生与正常主修课程在考试时间上的冲突。
2.学生重修课程考试需在正常课程考试中安排进行,但最多安排三门,其他重修课程可安排在下学期的期初补考中进行。
3.当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考试。因考试时间发生冲突而未能参加重修课程考试,应到教学院教务科办理缓考手续,报教务处审批后。可直接参加在下学期期初补考时安排的该门课程考试。
4.对组班重修的学生,重修课程的考试一般集中安排考场,或将参加重修的学生集中安排在某个考区的考场参加考试。
5.凡参加重修课程考试的学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参加考试,证件不全或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参加重修考试。
6.重修课程成绩的记载
(1)组班重修和跟班重修者,任课教师在登记成绩时,应根据其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计算出综合成绩。所有重修学生的成绩均由承担重修教学(辅导)任务的教师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录入。
(2)自修重修者,由教学院教务科老师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在登记成绩时将考试成绩作为综合成绩。
(3)重修课程成绩合格者,在教务管理系统中,重修成绩据实记载,但不覆盖原有成绩,并标明“重修”字样;在学生成绩单中记录最高成绩,并给予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
(4)凡已办理重修手续而无故不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者,以无故缺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之后不能再进行重修。
六、承担重修课程教学的教师职责
1.认真执行重修课程教学任务,严格要求学生,加强重修课程的过程考核。
2.按要求制订重修课程教学(辅导)授课计划及教案,根据教材,以精讲为主,加强辅导。
3.按要求布置作业,认真批改作业,讲解作业中存在的问题。
4.按考试规定做好命题、阅卷、成绩录入、试卷归档等工作。
七、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
承担了重修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按正常教学周上课工作量计算,并计入年终教学工作量。
八、重修课程收费管理
重修课程收费按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精神执行。
九、其它
1. 本办法自2020级起执行。
2.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宜春学院课程重修管理暂行办法》在2019级执行完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