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与资源环境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18

生命科学与资源环境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生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维护我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育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园安全

第一条 学生有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的义务。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学习、和各项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服务管理,听从指挥。

第二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不得私藏和使用火药、管制刀具、仿真枪支等违禁品,违反者视情况按治安管理规定和学校纪律处理,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学生必须注意安全,不得攀越校门、围墙、窗户和栏杆,不得坐在窗台、阳台护栏、廊道护墙上或在其附件进行嬉闹、推挤、倚靠等不安全行为;禁止用哑铃、家具、石块等重物在高处压晾衣服和棉被等可能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要自觉维护校园秩序,不乱扔酒瓶、饮料瓶或其它物品等,以免伤害他人和破坏环境。

第五条 学生要自学遵守消除安全和校园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爱护各种消防设施,无火警状态下,严禁随意移动或使用、损坏各种消防设施。

二、校外安全

第六条 学生单独外出活动,在上课期间要履行请假手续,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宜春学院学生手册》中学生请假、考勤制度执行。

第七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要自觉维护学校学院声誉和大学生形象;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各项纪律和制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任何违法乱纪和不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学生不得在社会营业性场所(舞厅、茶座、酒吧、夜总会等)工作。严禁观看、下载、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黄色图片,在校园内处,不得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进行各种违法乱纪活动。

第九条 学生集体或个人在校外用餐时,要讲究文明礼貌,注意饮食卫生,不得酗酒闹事,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回到学校。

第十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交通与安全法规。假期往返学校,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上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不搭乘无牌证或违规超载车辆;现金、重要证件、行李物品等要妥善保管,谨防失窃,防止上当受骗。过往马路要按规定走地下通道、斑马线或其它安全途径。

第十一条 当学生生命安全、集体和个人财产面临严重威胁或发生重大损失时,知情人要立即向学院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排除险情,消除隐患,保护现场,积极协同相关人员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二条 学生要加强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患病应及时就医。

三、学生宿舍安全

第十三条 严禁私接乱接电源。

第十四条 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水壶、烤火器、烘鞋器等大功率电热设备。

第十五条 严禁使用蜡烛、燃放烟花炮竹,严禁在宿舍内放置易燃品、易爆品及危险品。

第十六条 严禁在床上吸烟、点蚊香等。

第十七条 全体学生必须按时回校就寝,严禁在校外住宿,严禁私自在校外开房、租房。

第十八条 学生未经批准不得在宿舍留宿他人,宿舍内更不得留宿异性。

第十九条 学生应强化自我保护意识、治安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暂时不用的和数额较大的钱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自觉加强宿舍财物管理,离开宿舍时应随手关好门窗、水、电,保管好钥匙、贵重物品、各种证件等。

第二十一条 严禁攀越阳台、围墙、门窗等,严禁向下丢摔杂物,严禁向楼下倒水。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由生命科学与资源环境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本日起实施。 

                               201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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